○御經筵。 講訖, 大司憲許琛啓曰: “政府雖非任事之地, 然三公得其人, 則人倚以爲重。 且國有大事, 則政府當之, 請選於朝以授賢者。” 上曰: “三公之位果重矣。 然右議政但以老病不善起居耳。 雖曰人物不孚, 別無過擧, 憲府亦不能斥言其失。 今日進講《論語》亦曰: ‘毁者, 惡未著而遽詆之。’ 三公論道經邦, 爕理陰陽, 其任重矣, 當愼擇其人矣。 然於領議政擬望時, 壕亦與焉, 不宜輕改也。” 仍問左右。 知事鄭佸對曰: “大臣進退, 何可輕易? 知臣莫如君, 特在上裁耳。” 許琛曰: “孔子所謂毁譽者, 乃指凡人之事, 非謂言事之人也。 臺諫以公議論啓, 而今則必令斥言其人所失, 故不得已摘其陰私, 最不可。 臺諫爲人主耳目, 知無不言, 其任也。 殿下旣以臣爲臺諫, 則當優納臣等之言, 臣於尹壕有何嫌焉?” 上曰: “今時三公具在, 右議政若不合, 則何獨臺諫言之? 政府亦當言之。 雖曰臺諫人主耳目, 知無不言, 然盡從臺諫之言則是矣, 而弊亦有之。 且臺諫豈盡賢哉? 不可以臺諫之言而盡信也。 如以臺諫之言而不問其所由, 則冤抑不小矣。” 許琛曰: “漢、唐時, 同僚亦有相是非者, 今則言責專在臺諫, 成風已久, 政府必不言之。” 上曰: “無過擧而徒言其不合, 可乎?” 許琛曰: “外戚不可任事, 雖還除領敦寧, 富貴尊榮極矣, 何必爲政丞乎? 小事則猶可已矣, 此則所關至重, 若以臺諫爲非, 則罪臺諫, 若以臺諫爲是, 則改三公, 臣等欲得正而後已。” 上曰: “不可以此而罪臺諫, 亦不可以此輕改三公也。 何以務勝耶? 右議政前爲京畿監司時, 臺諫但言善詼諧耳, 然無所失, 故乃遣之。 三公進退, 不可輕易, 若有大過則改之, 不可無故而棄之也。” 許琛曰: “其時臣爲持平, 言壕不可爲監司, 上固問所失, 故以此啓之耳。 三公進退, 固不可輕, 今壕之進也不幾於輕乎? 昨聞上敎曰: ‘凡用人, 何以能擇於厥初乎?’ 臣謂始不擇人, 而有誤事然後改之, 則不可及救也。” 上曰: “昨者之言, 非謂不擇人於始也, 不可使無過之人, 出於有過之地, 人有過然後責之可也, 無過而駁之非也。” 許琛曰: “有過然後改之, 則傷恩大矣。 及今未仕, 改之可也。” 不聽。 許琛曰: “興福佛事, 崇信異端, 狂惑愚民, 至於傷財, 此亦非矣。 聞大君夫人與僧, 只隔朱簾而處, 褻瀆如是, 臣意以謂, 上亦聞之, 固當驚駭, 而反不推之何也?” 上顧問左右。 領事尹弼商對曰: “臺諫之言不爲非矣。 韓山君^李穡, 少時讀書, 見婦女上寺有痛心之事, 夫人爲大君, 無所不用其極, 然此事不可棄之。 殿下雖不好佛, 此風不可長也。 夫人已矣, 士族婦女不可上寺, 當治家長之罪, 僧徒亦當推鞫, 懲一、二以警其餘可矣。” 鄭佸曰: “命憲府推鞫則可知也。 上雖不甚好佛猶如此, 恐後有好佛之主濫觴之漸, 未必不由於此。” 許琛曰: “此寺之僧, 非但如此, 貽弊於民者甚多。 廣占柴場, 民不得薪, 伐人墓木, 民不得禁, 民之受害, 國家何由知之? 夫人固不可問, 考按僧徒, 有何不可?” 上曰: “不可推也。” 許琛曰: “堂上之資, 不可輕授, 必有德望、有才能、有大勳勞然後可也。 今以微勞陞堂上不可, 請改正。” 上顧問左右。 鄭佸對曰: “賞職果太重矣。 賜物何如?” 特進官韓致禮曰: “代加何如?” 上曰: “爲先王、先后, 不可謂微勞, 亦不可謂濫賞也。” 許琛曰: “非徒官爵, 賞賜亦濫, 爲國之道, 貴乎節用, 而今馬至於三十餘匹, 餘物稱是, 此難繼之事也。 前日宗廟修理亦有移安還安, 而賞賜不至如此之濫矣。” 鄭佸曰: “殿下爲先王、先后而行之, 然衆議皆以爲濫矣。” 上曰: “非濫矣, 不可改也。”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