○戊午/流戶曹參議李種善于東萊鎭。 初, 任君禮朝京師時, 於太僕少卿祝孟獻處, 受國子助敎羊城ㆍ陳璉所製本國文靖公^李穡碑銘以來, 獻之。 上覽之, 謂左右曰: “陳璉焉知穡之行事, 而所製至如此乎?” 左右對曰: “昔孟獻之奉使來也, 求穡詩文以歸。” 上曰: “予亦見穡之詩文矣。 璉徒見詩文, 亦安能製作至如此乎?” 左右曰: “穡之行狀, 權近製之。 今璉必見行狀。” 金汝知啓曰: “歲壬午孟獻之來也, 代言柳沂與孟獻善。 沂乃穡子種德之女壻, 沂必授行狀請製。” 上曰: “予知其時孟獻求穡之草藁而已, 未知得穡之行狀。 今其銘中所載, 過情者多矣。 且昔者本國使臣, 或因卜命, 以致生釁者。 君禮何私通孟獻以得書乎?” 召君禮責之曰: “此後毋作生釁之事。” 左政丞成石璘進言曰: “李穡子孫私通中國, 請撰碑銘, 宜罪之。” 不從。 至是, 諫院請罪, 疏略曰: |
臣等聞大明太僕少卿祝孟獻, 得本國文靖公^李穡行狀, 請製碑銘於國子助敎陳璉, 授任君禮以送。 臣等竊謂, 人臣義無私交, 所以杜朋黨之源也。 行狀碑銘, 雖是穡之家事, 身事兩朝, 行事之迹, 有關於國體者多矣。 未有殿下之命, 而文飾行狀, 潛通朝官, 以求銘焉, 是不可不問其故。 劾其子種善, 其答曰: “去歲壬午任白州時, 三寸姪女夫柳沂, 將父草藁行狀, 屬于祝孟獻以求銘。” 沂則已爲物故, 若種善, 初非不知, 不卽以聞, 今當君禮之來, 又不輒聞, 是徒欲溢美其親, 而不顧國體, 以干私交之罪, 其漸不可長也。 且君禮, 職在通事, 入朝所聞, 無有隱伏, 以達天聰, 復命之日, 不卽以聞, 淹留旬日, 乃進碑銘, 亦何心哉? 伏望殿下, 特命攸司, 鞫問其由, 以警後來。 |
上覽之曰: “牧隱則天下大儒, 通中國而褒美之可也。 然陽村所製行狀, 今詳觀覽, 不顧國體, 而專美牧隱, 文辭不無私恩之掩義。 以此觀之, 牧隱門生與我太祖之臣, 各自竝立矣。 然以行狀囑于孟獻者柳沂, 今已死矣, 憑誰以問? 種善則欲美其親, 是人子之心也, 君禮則身先來, 而輜重不至, 故稽遲, 何罪之有!” 獻納鄭之唐上言曰: “初沂囑行狀時, 種善雖在白州, 豈不知耶? 君禮初不悉陳, 其心未可知也。 願將種善、君禮, 卽下攸司, 鞫問其由。” 上曰: “是銘詳言太祖國初之事, 人苟求顯親之美, 則予豈忍聞太祖之失乎? 今日適致齋, 明日當召功臣, 共議以斷。” 上覽《道經》, 每月二十七日必齊。 翼日, 上召功臣宜寧君^南在等曰: “今觀上國陳璉所撰李穡之銘, 又觀河崙、權近所著之辭, 皆言國初之事。 近之書曰: ‘誣以遣彝、初之輩。’ 是尹彛、李初之事, 其時臣民所共駭者也, 至今未知其故。 近書若爾, 則是以虛爲實, 史官所書, 反爲誤也。 又曰: ‘淸州問事之時, 公誠感天, 有山崩水溢之變。’ 蓋彛、初之事, 高皇帝所言, 而本國所共喧騰者也, 豈有誣之者哉? 且風水之災, 無代無之, 豈必穡之所感也? 又曰: ‘公不好佛。’ 公在甓寺之事, 予所眼見也。 近焉知其眞否? 又曰: ‘當恭讓君時, 用事者忌公不附己。’ 時我太祖爲國首相, 未審用事者指誰歟? 近欲美恩門, 以顯後世, 書有過情之譽, 又借中國人憑作碑銘, 以虛爲實, 予則以爲不然。 近書盛行于世久矣。 功臣等豈不目見乎? 爲功臣者, 與國同休戚者也。 其事關於太祖, 何不告我乎? 且此書將以傳于後世也。 我之所知, 旣大謬矣, 史冊所載, 亦必類此矣。” 僉曰: “不曾見之耳。 若得見之, 則敢不告乎?” 皆惶懼。 共讀陳璉所製銘與近所製行狀曰: “是皆虛事。” 上曰: “今此書刊行已久, 其不傳之術, 將若之何? 卿等宜退而慮焉。 且彛、初之事, 史必誤矣。 太祖之史, 如此其誤, 當今之史, 焉知其果實乎? 必皆誤也。” 在等曰: “毁其行狀, 不傳後世, 則無疑矣。 臣等以謂作行狀者有罪耳。” 上曰: “卿等宜去崙、近此篇, 其餘詩文, 不可廢也。” 司憲府亦上疏曰: |
君禮朝上國, 私受太僕少卿祝孟獻, 請製於國子助敎陳璉, 本國文靖公^李穡墓誌以來。 今者問其授受之際所說言語及初請本國人之姓名與孟獻所指傳付處, 皆以不知答之, 然上國之人所製私藏文書, 不問初請人與傳囑處, 而遽受出來, 固無是理。 君禮雖不問, 孟獻一一指說, 人之情也。 君禮意無證聽而可隱, 飾辭不伏, 誠有罪焉。 種善答曰: “請述墓誌於孟獻者, 三寸姪女夫柳沂之所爲也。 予任白州, 未知其故。” 然請囑雖柳沂所爲, 爲子孫相傳, 誇示後人, 一家大事, 不與其子共議, 遽囑上國之使, 不近人情。 況孟獻請求李穡文集於柳沂之時, 種善以白州來入于京, 則暗與沂, 共議請述之迹, 昭然矣。 幸沂亡而對論無由, 隱諱不服, 大有罪也。 不寧惟是, 私通王官, 將來生釁非無, 慮至於此, 可爲寒心。 君禮、種善, 宜收告身, 鞫問其由, 依律斷罪, 以警後來。 |
疏留中。 召議政府臺諫各一員曰: “前日憲府請種善之罪, 其志欲何爲也?” 大司憲黃喜對曰: “種善不顧國之大體, 私通王官, 非臣子之心也。 請收告身, 鞫問情由。” 上曰: “種善, 性本昏昧者也。 不察事理, 濫欲顯親耳。 卿等請罪種善, 末也。 卿等見穡之行狀乎? 所製者若存, 予當問之矣。 其行狀以謂: ‘穡不事二君。’ 然太祖擧義回軍之日, 送酒以迎, 其可謂不事二君者乎? 至若尹彛、李初之事, 其時擧國之人, 腐心者也。 延及於穡, 而問事於淸州之時, 適有水溢之災, 乃謂: ‘用事者不附己而貶逐之, 至於問事日, 有山崩水溢之災, 實公忠誠所感。’ 然則可比周公元聖感風雷之變乎? 又穡好佛之事, 國人所共知, 甓寺之事, 尤其明著也, 乃謂: ‘僧徒請願文勸子, 不得已而應之。’ 卿等以爲然否? 昔尹紹宗論穡曰: ‘曲學阿世, 飾詐釣名者。’ 不其然乎?” 喜曰: “臣子若有罪, 則身無存沒, 皆得討而不赦之也。 於權近有可問之罪, 則豈可以身死而置之乎? 近與種善, 雖若一事, 實則區以別矣。 今種善之罪著矣, 先問情由, 然後罪必有所歸矣。” 上曰: “種善之罪, 更議以聞。” 司憲府責納領議政府事河崙所撰文靖公碑銘而見之, 與權近所製行狀, 大意相似。 左司諫大夫李明德、司憲執義曹致等, 交章請權近、河崙之罪, 上留之。 其疏曰: |
臣等竊見通事繕工少監任君禮齎來國子助敎陳璉所製本國文靖公^李穡墓誌, 其記穡之行事世係, 甚爲綢繆。 推穡之行狀碑銘於其子種善, 參考端由, 其行狀則文忠公^權近所編, 其碑銘則領議政府事河崙所撰也。 命意措辭, 與陳璉所製, 相爲表裏。 臣等以爲, 李穡遇知玄陵, 立名敎於當時, 而位至宰輔。 當玄陵之無後, 不謀立王氏, 以全宗祧, 乃阿權臣李仁任, 以立辛禑。 禑乃不學無道, 殺戮無辜, 至興師旅以猾夏。 穡以師傅, 曾無一言以匡救, 及我太祖擧義還師之日, 群臣議廢禑而立王氏, 穡又阿大將曹敏修, 立禑子昌, 得爲左侍中, 自使上國, 請親朝而不得。 其還也, 獨見禑於驪興, 謀迎以還, 未遂其計, 遜職外戚以保全。 又當恭讓君權署之日, 受判門下, 而立於百官之上, 略無怍色, 時人目而議之曰: “是王氏之臣耶? 辛氏之臣耶?” 其反覆多詐, 國人所共知也。 穡之門人河崙、權近所製行狀碑銘曰: “己巳冬, 恭讓君立, 用事者忌公不附己, 劾貶長湍縣。” 臣等以爲, 所謂用事者忌公不附己, 指誰而言歟? 又曰: “庚午五月, 誣以遣彛、初于上國, 繫公等數十人于淸州, 將用峻法, 煆鍊成罪之時, 忽大雨, 山崩水湧, 城門館舍沒, 而問事官攀樹僅免。 淸之父老以爲, 公忠誠所感。” 臣等以爲尹彛、李初之詐于上國, 已有明降, 可謂之誣乎? 爲國家之計, 可不鞫問乎? 其用峻法, 煆鍊成罪, 又指誰而言歟? 淸之水災, 穡果有周公之德而致之乎? 又曰: “壬申七月, 我太上王卽位, 忌公者誣公以罪, 欲加極刑。” 臣等以爲, 我太祖初非有意於國, 盡忠王室, 穡與其黨, 謀去太祖, 禍在不測。 當時忠義之臣, 以天命人心之所歸, 推戴太祖, 不血一刃, 而化家爲國, 是愚夫愚婦所得而知也。 豈以無罪, 加之極刑乎? 穡黨之放逐于外, 非人所爲, 天之使然也。 其所謂忌公者誣公以罪, 欲加極刑, 又指誰歟? 臣等竊惟, 河崙、權近, 皆穡之黨, 國初之罪人。 蒙殿下不次之恩, 非特保全, 得與功臣之列, 誠宜盡忠王室, 以報再造之恩, 顧不是念, 徒以門人姻婭之故, 同時斥逐之憤, 寓之於書, 飾虛舞文, 遂使邪正易處, 以爲萬世之疑, 未知殿下以爲何如? 身無存沒, 時無古今, 皆得以討, 是《春秋》經世之大典也。 伏惟殿下, 體《春秋》之大義, 爲祖宗萬世之計, 將河崙之罪, 許令鞫問, 依律施行; 將權近之罪, 斬棺瀦宅, 籍沒家産, 以懲後來, 仍將行狀碑銘, 付之烈焰, 以去其僞。 穡之子種善與任君禮之罪, 前疏已盡, 伏望兪允施行。 |
遂遣吏卒, 守直崙第。 上曰: “崙、近, 皆穡之門人也。 嘗爲其黨, 故以報復言之耳。” 卽命罷吏卒守直者。 命金汝知往謂崙曰: “予觀陳璉之書, 心已未平, 又覽權近所製, 詳言太祖之事, 言甚不直。 又聞卿所製碑銘, 類皆如此, 然卿之書, 倣近書而撰也。 若明于石, 是明示人也, 豈不有累於父王乎?” 崙曰: “臣之指言用事者, 蓋指趙浚、鄭道傳而言之也。 太祖得國, 本非有意矣。 其時用事若浚輩, 不承太祖之意, 而擅行誅戮。 臣深知其事, 故敢言之耳。 安敢有累於上也?” 汝知以啓, 上曰: “太祖得國, 故言之若此耳。 若非得國, 當與浚等比之矣。” 命收種善告身, 流遠方; 君禮則勿論。 臺諫請曰: “種善之罪非輕, 毋從輕典。 君禮亦有罪。” 命加種善杖一百收贖, 罷君禮職。 遂流種善于東萊鎭。 三功臣左政丞成石璘等上疏曰: |
竊見故臣吉昌君^權近所撰故臣韓山伯^李穡行狀, 其論前朝恭讓君時事, 言: “用事者忌公不附己, 劾貶長湍。” 又言: “誣以遣彝、初于上國, 逮繫公等數十人于淸州。 時王素知公無他, 累次召還, 爲用事者所忌, 輒見斥逐。” 又言: “太祖卽位, 用事者欲加極刑, 太祖以舊故, 特原之。” 臣等以爲恭讓君時, 我太祖爲侍中, 李穡自退長湍, 書以“用事者忌公不附己, 劾貶長湍。” 且彛、初事, 臣趙胖等奉使上國, 與彛、初廷辨, 傳寫彛、初所獻書內姓名回還, 書曰: “誣以遣彛、初。” 惟我太祖, 以剛明神武, 應運開國, 威福政令, 一出於上, 書以“用事者欲加極刑。” 大抵記事以實, 天下之大公也。 夫近身爲宰相, 乃以己私, 妄論是非, 欲(楊)〔揚〕座主之美, 忘君父之大義, 亂《春秋》之大法, 甚非秉筆文臣之意也。 身無存沒, 罪在不赦, 乞追削爵位, 廢爲庶人。 領議政府事河崙所撰碑文, 雖與行狀有詳略之殊, 大義則同。 崙久爲當國大臣, 不察大義, 妄議君臣間事, 罪浮于近。 請下攸司, 明正其罪, 以爲後來之戒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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